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 营业税税率的通知

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 营业税税率的通知

财税〔2001〕163号
2001-10-08

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 营业税税率的通知

财税〔 2001〕163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地方税务局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,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,经国务院批准,现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:

自 2001年10月1日起,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%的税率计征营业税,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,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,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1〕50号)同时废止。

财 政 部

税务总局

二○○一年十月八日

立即登录